(2017)云0112执字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风珍、郝双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刘风珍,郝双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云伟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中段广福商业中心A8独栋商务楼。被执行人:刘风珍,女,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双来,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风珍、郝双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第5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刘风珍、郝双来的银行、房管、车辆进行查询,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已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