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乔小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5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小敏,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6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小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民、代理检察员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小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中午12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西泰山村,被告人乔小敏等人与被害人乔某8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起双方厮打,乔小敏用砖头将乔某8的胸部砸伤。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乔小敏带领朋友去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将被害人乔某8、乔某6、乔某7打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乔某8的胸部右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乔某7、乔某6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乔小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被告人乔小敏住所地县级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乔小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乔某8、乔某7、乔某6的陈述,证人张某1、乔某1、司某1、杨某、司某2、乔某2、乔某3、乔某4、张某2、司某3、乔某5、马某、孙某从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乔小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以被告人乔小敏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建议对乔小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乔小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小敏犯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小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