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立波、赵丽霞诉被告赵立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波,赵丽霞,赵立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3民初129号原告:赵立波,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原告:赵丽霞,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茹,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被告:赵立成,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原告赵立波、赵丽霞诉被告赵立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波、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波茹、被告赵立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事项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继承母亲遗产共计676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系姐弟三人,原、被告母亲于2016年6月23日去世,2016年11月3日政府发放给母亲名下三公顷土地补贴款6926.24元,这一款项属于母亲的遗产,按照母亲的遗愿,该笔款项应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被告拒绝向二原告给付。2017年的发下来是每公顷地1073.20元。现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我赡养我母亲6年,从2012年1月份住院期间接到我家,2012年种地收入给他们分了。原告要土地直补,直补是谁种地给谁。在之前处理我们的争议已经有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土地收益与我母亲秦桂珍的支出基本相抵,因此二原告不能再主张粮食直补。2017年原告说粮食直补是3000.00多元,给了我母亲的重孙即我孙子赵芮芃了,所以原告没有权利分割我母亲的直补。我母亲一共是3.1公顷土地,种玉米补贴一公顷地是2300.00多元。2016年我种了2.3公顷玉米,国家补助4600.00多元,8亩地的窝瓜没有补贴。2017年地分给了赵明亮、赵明生、赵明浩,是经过大队调解,地给他们都分了,跟我没有关系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河西村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国家下发补贴的时候秦桂珍已经去世,她没有享受到补贴,钱已经在被告的手中。被告是白种地,所以钱应该是秦桂珍享受,秦桂珍去世后该笔钱已经变成了遗产,应该由子女们平均分,不能由一个子女单独享有。2.2017年6月7日逊克县财政局证明一份,证明2017年国家又发放补贴款每亩是71.69元,2017年共计补贴3219.60元。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粮食补贴谁种地归谁。2016黑11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黑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确定被告种秦桂珍土地与秦桂珍的支出相抵。本案通过庭审质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明,被告对证据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提出异议,认为2016年的补贴已给秦桂珍的重孙,2017年补贴规定是谁种地谁得补。上述证据佐证了秦桂珍名下土地所得补贴的数额,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原告提出异议,认为文件中所指的应是承包或流转的土地,需要交租金,有成本,而被告种秦桂珍的地既不是承包也不是流转,是白种的,秦桂珍的补贴被告就不该得。上述证据佐证了玉米生产者补贴的发放对象,予以采信。3.对于被告提供的(2016)黑11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对判决书没有异议,但提出判决中指的是秦桂珍生前的支出和收入相抵,跟去世后的补贴没有关系。原告对上述证据本身无异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三人系姐弟,其母亲为秦桂珍。秦桂珍共有五名子女,分别为赵立波、赵丽霞、赵立成、赵立军、赵立国,赵立军、赵立国均已去世,赵立波有一子赵明亮,赵立军有一子赵明生,赵立国有一子赵明浩。秦桂珍于2016年6月23日出世,生前与其丈夫共有3.18公顷土地,秦桂珍在被告赵立成家生活,2015年、2016年秦桂珍名下的土地由被告赵立成耕种,抵顶秦桂珍生活、医疗的支出。2016年春被告赵立成种了2.3公顷玉米,剩余土地种的窝瓜。2016年11月3日逊克县财政局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文件,发放了玉米生产者补贴,每小亩153.92元。2017年5月9日又发放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包括粮补、油补、种子补,每亩71元。二原告认为以上补贴应系秦桂珍的遗产,诉至本院要求予以分割,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经过庭审调查,赵立军、赵立国先于秦桂珍去世。本院认为,本案案由虽然为继承纠纷,但实际上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继承,本案是由土地经营权及其产生的收益所引起的纠纷,并不是继承纠纷。本案争议土地在2016年由被告赵立成耕种,至于该地系被告赵立成承包其母亲秦桂珍的,还是因照顾秦桂珍而耕种该土地,因秦桂珍已去世无法确定,但通过被告赵立成提供的(2016)黑11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可知,秦桂珍于2012年至2016年6月23日跟随被告赵立波生活,土地收益已抵顶了秦桂珍的生活、医疗等各项支出,说明被告赵立成通过支付秦桂珍的生活、医疗等各项支出,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2016年被告赵立成种了2.3公顷的玉米,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条(一)项可知,补贴对象为玉米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原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应为承包或流转才能获得补贴,无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玉米不是秦桂珍种植的,所以并不是玉米生产者补贴的对象,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秦桂珍系独立一户,因其已去世,而农村集体土地不发生继承,其名下土地如何处理,原、被告均未提供河西村委会的意见,故原告主张分割该笔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立波、赵丽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立波、赵丽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红霞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人民陪审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迟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