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兴治与常海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兴治,常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57号申请人贺兴治,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常海君,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海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常海君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海君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收入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