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东红、陈丰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东红,陈丰华,张爽,杨晓远,王恒,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曾用名赵祖红),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玲,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云飞,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丰华,女,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爽,女,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晓远,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恒,男,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52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赵东红因与被申请人陈丰华、张爽、杨晓远、王恒、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7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东红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东红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刘向科审判员 高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