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辉、朱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辉,朱祥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629号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玉、肖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辉,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朱祥英,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辉、朱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璇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余建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