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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辉、朱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辉,朱祥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629号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玉、肖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辉,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朱祥英,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辉、朱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璇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余建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