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仁霞与王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霞,王尔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16号原告:张仁霞,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尔斌,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霞诉被告王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仁霞负担。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