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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茂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仲和,李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龚仲和,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12日,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刘山乡。被执行人李茂林,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茂林位于珙县巡场镇金龙街北段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珙县字第xx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珙国用(20xx)第xxxx号],限期被执行人龚仲和、李茂林在7日内履行完毕义务,逾期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