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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亚绒与王凤仪、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仪,安亚绒,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仪,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亚绒,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审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凤仪因与被上诉人安亚绒、原审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凤仪上诉称,被上诉人安亚绒诉请的200万元为工程款,且全部用于东环新都商业综合楼工程,该工程位于灞桥。由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提出的涉案借款用于商业综合楼工程,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等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