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与梁海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梁海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475号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凤台村狼进洼。法定代表人:冀彦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跃玲,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梁海香,女,56岁,汉族,住和顺县。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海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和顺县兴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