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雪娥与郑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雪娥,郑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5221号原告:严雪娥,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龙,浙江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明,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严雪娥与被告郑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雪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雪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建明归还借款58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禽蛋买卖十余年,2007年原、被告因业务往来认识。2011年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实际借款58600元,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利率1%。后被告不见踪影,无法联系,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郑建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予以认定,并确认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严雪娥与被告郑建明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郑建明向原告严雪娥借款586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明。被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建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雪娥借款本金586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被告郑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颜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