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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320号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平路。法定代表人:张秀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跃峰,公司职员。被告:吴艳,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生,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为231元由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