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蓝传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蓝传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0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505E。负责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守纲,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该行职员。被告蓝传吉,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告蓝传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蓝传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