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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献伟与郑爱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献伟,郑爱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964号原告:杨献伟,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献伟车队队长,小学文化,住沙河市。被告:郑爱召,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广宗县。原告杨献伟与被告郑爱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杨献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献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杨献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