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枝、侯敬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金枝,侯敬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535号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830661X1。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鹏,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店支行行长。被告:刘金枝,女,1960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侯敬敬,女,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枝、侯敬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为216元,由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