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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复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东莞市赢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蔡达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东莞市赢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蔡达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复55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松湖科技园**栋*层。法定代表人:潘宇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德凯,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街口增田村横增大道北。法定代表人:潘宇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裕贤,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号之一五洲大厦***层。负责人:陈春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东莞市赢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北部工业城中小科技企业创业园第*栋B322。法定代表人:蔡春红。被执行人:蔡达标,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蔡春红,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复议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种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山支行)与东莞市赢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天公司)、蔡达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其中订明赢天公司、蔡达标于2013年2月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4600000元及利息给中行东山支行;赢天公司、蔡达标不履行上述义务,中行东山支行有权对处理蔡达标持有真功夫公司8%股权优先受偿。因赢天公司、蔡达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行东山支行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审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穗越法执字第4154号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案于2014年1月22日轮候冻结蔡达标持有真功夫公司41.74%的股权。另查明,中山市联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山市裕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今日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赢天公司、蔡达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7762814元(未最终核算利息),原审法院执行案号为(2014)穗越法执字第8841号,该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原审法院执行,该院在该案诉讼立案阶段于2013年3月27日冻结蔡达标持有真功夫公司41.74%股权,后由原审法院续冻至今。在执行期间,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真功夫公司41.75%股权进行评估,上述股权的市场价值为64862.97万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3)穗越法执字第4154号、(2014)穗越法执字第8841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蔡达标持有真功夫公司11%的股权以清偿债务,同年10月21日作出(2013)穗越法执字第4154号、(2014)穗越法执字第8841号-1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蔡达标持有真功夫公司3%的股权以清偿债务。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在广州日报刊登了拍卖公告,拍卖标的为真功夫公司14%股权,起拍价217560000元,拍卖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15时,拍卖方式为增价拍卖,因无人应价而流拍。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广州日报》再次刊登了拍卖公告,拍卖标的为真功夫公司14%股权,起拍价调整为174048000元,拍卖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上午10时,拍卖方式为增价拍卖。因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以蔡达标持有全部股权应整体进行拍卖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暂停拍卖。原审法院对该执行异议审查后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粤0104执异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所提之执行异议。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粤01执复12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法院(2016)粤0104执异3号执行裁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曾以蔡达标持有全部股权应整体进行拍卖为由对原审法院拍卖蔡达标持有真功夫公司14%股权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已被法院依法驳回,现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就同一执行行为以评估报告已过期失效等为由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上述的规定,故对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的异议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对原审法院(2013)穗越法执字第4154号、(2014)穗越法执字第8841号案拍卖、变卖蔡达标持有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4%股权所提的异议申请。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称: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次执行异议针对的是原审法院拟于2016年8月30日委托拍卖蔡达标持有的真功夫公司股权的执行行为,与前一执行异议案中的执行行为并不相同。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前一执行异议针对的拍卖流程已依法进行完毕,最终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进入2016年后,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多次因原评估报告已严重逾期要求重新评估,2016年8月,原审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发出拍卖通告,沿用原评估结果。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再次提起执行异议。故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的两次执行异议针对的是不同的两个执行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原评估报告已经失效,不能真实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价值和现状,依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拍卖将误导竞买人且侵害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的利益。(一)原审法院以“当事人协商意见一致”为理由确定拍卖保留价违法。应当重新对标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原审法院不仅未重新委托评估,反而坚持继续拍卖,明显执行违法。即使原审法院参照过期评估报告继续拍卖真功夫公司股权,也应当征得案涉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而非只征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否则会侵害了案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继续依原评估报告拍卖将误导竞买人、涉嫌欺诈拍卖,且侵害公司利益,应当重新评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本院对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真功夫公司与双种子公司在(2016)粤0104执异3号和(2016)粤0104执异105号执行异议案所提异议针对的对象系对蔡达标名下14%的股权的拍卖行为。依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所称,相关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止于2015年12月30日,进入2016年后,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多次因原评估报告已严重逾期要求重新评估。由此可见,在(2016)粤0104执异3号执行异议案期间,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有足够的时间与途径将相关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问题作为该执行异议案的异议理由提出。现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在对原审法院拍卖蔡达标持有真功夫公司14%股权的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已被原审法院及本院依法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以评估报告已过期失效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另外,关于原审法院拍卖按照原评估报告确定起拍价是否应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非只征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等,系对前述执行异议理由的延伸,依同理应予驳回异议申请。综上所述,真功夫公司、双种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韵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