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766号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法定代表人:何小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立梅,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朱立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38元,由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瑛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奇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