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邵阳科良混凝土搅拌场、李科良、贺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负责人:涂光明,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邵阳科良混凝土搅拌场,住所地邵阳县谷洲镇。合伙事务执行人:李科良。被执行人:李科良,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贺田英,女,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邵阳科良混凝土搅拌场、李科良、贺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阳科良混凝土搅拌场、李科良、贺田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顺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