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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林祥、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祥,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高林祥,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169号,河北泰兴环保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宫瑞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衡开劳仲案(2017)第1号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25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相当于23258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