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柯靓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柯靓,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278号原告:王柯靓,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原告王柯靓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柯靓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柯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柯靓撤诉。案件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柯靓负担。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