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正勇与青岛鑫源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吕春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勇,青岛鑫源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吕春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211号原告:李正勇,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鑫源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73号。负责人:吕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强,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春桥,男,26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李正勇与被告青岛鑫源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吕春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勇撤回对被告青岛鑫源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吕春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