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溪水源泉商贸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北京鑫溪水源泉商贸中心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00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鑫溪水源泉商贸中心。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溪水源泉商贸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鑫溪水源泉商贸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永廉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