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晨曙与赵晨霞、余海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曙,赵晨霞,余海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553号原告赵晨曙,男,196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赵晨霞,女,195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组。被告余海旺,男,1959年1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组。原告赵晨曙与赵晨霞、余海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赵晨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晨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艾 婷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峻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