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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晨曙与赵晨霞、余海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曙,赵晨霞,余海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553号原告赵晨曙,男,196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赵晨霞,女,195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组。被告余海旺,男,1959年1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组。原告赵晨曙与赵晨霞、余海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赵晨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晨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艾 婷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峻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