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文与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317号原告:林文,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60377540G。法定代表人:吴体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富、齐晖,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文与被告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林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文之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文负担。审判员 陈伟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可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