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彦清与张海祺、王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彦清,张海祺,王志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清,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审被告:王志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王彦清因与被上诉人张海祺、原审被告王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4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彦清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彦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彦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王彦清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予批准,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邬竟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