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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葛文丽与徐春乐、何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丽,徐春乐,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82号原告:葛文丽,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徐春乐,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何伟,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葛文丽与被告徐春乐、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葛文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文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文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葛文丽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鲍绪年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