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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岭机器厂附属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岭机器厂附属机械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475K。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武继伟,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剑,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机器厂附属机械厂,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0661-X。法定代表人:张振斌,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国荣,男,生于1976年4月24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刘冬,男,生于1971年8月11日,住宝鸡市渭滨区。上诉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岭机器厂附属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付金国审 判 员  吴成君代理审判员  赵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