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3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417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5元,执行费7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涉案较多,现该房产正在处理中,暂时无法变现。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房产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33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胤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