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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珍珠、贾志才、贾利霞与王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珍珠,贾志才,贾利霞,王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珍珠,女,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西海头村。申请执行人贾志才,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贾利霞,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运全,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东王村。申请执行人杨珍珠、贾志才、贾利霞与被执行人王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运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珍珠、贾志才、贾利霞借款22000元;二、被告王运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珍珠、贾志才、贾利霞借款22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25日起,按每元0.01元/月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及垫付诉讼费2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希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