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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51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会宾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荣岗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小营乡辛霞线小营段本院在审理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诉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7880.4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房权证鲁庆字第××号担保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