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尊移与林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尊移,林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尊移,男,汉族,1960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明,男,汉族,1955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元、王巧玲,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尊移因与被上诉人林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尊移主张本案借款本金总计为20万元,被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款本金总计为28万元,一审法院对借款本金、支付情况、还款金额等事实均未予以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尊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东旭审 判 员 卢秋华审 判 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瑜书 记 员 邵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