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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372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靳美萍与晋中友谊医院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美萍,晋中友谊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3725之一号原告靳美萍,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晋中开发区社管处王杜村村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友谊医院,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晶。委托代理人贾向平,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美萍与被告晋中友谊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原告靳美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5元,减半收取2537.5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共计43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丽强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