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瓦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作明与曲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作明,曲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瓦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徐作明,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曲晓红,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锡伯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徐作明与被执行人曲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三终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三终字第9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