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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松、付胜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付胜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林松,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付胜岗,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林松与被执行人付胜岗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90元,由被执行人付胜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