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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林垂平、沙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垂平,沙金龙,杨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林垂平,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沙金龙,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杨美芳,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沙金龙名下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快速通道以东,南湖路以北皖江家居装饰大市场xx、xx幢xx室,xx室,xx室。(房预告芜县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0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