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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高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高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419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王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源,男,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高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源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