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富豪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富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江文来,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南二里海岸明珠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7********。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坤,厦门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富豪,男,200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理人:江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系江富豪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履端,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富豪诉江文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927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江文来父母江海防、李丽珠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南二里272号1003室的房产。江文来以本案讼争房产已登记至江富豪名下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富豪与江文来已达成调解协议,江文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海防、李丽珠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南二里272号1003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