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刚刚、安帆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刚刚,安帆帆,张静波,姚会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刚刚(系死者安卓航之父),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帆帆(系死者安卓航之母),女,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波(系死者张耀聪之父),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会敏,女,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山,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刚刚、安帆帆、张静波因与被上诉人姚会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5日按照上诉人确认的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邮寄送达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开庭传票,上诉人签收特快专递传票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刚刚、安帆帆、张静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安刚刚、安帆帆、张静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