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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行审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侯红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侯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5行审221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417008024R,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复兴路南段。诉讼代表人宋振平,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宗典,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侯红伟,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425-100460214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编号410425-100460214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张广成审 判 员  张利强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