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昌霖、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昌霖,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林昌霖,男,1970年3月17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李明,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昌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2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昌霖借款共计253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