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晓波、尉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波,尉立,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波,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尉立,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丁娟,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刘晓波与尉立、丁娟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03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尉立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尉立所有的天津市红桥区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