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富与被告甄婷婷、刘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甄婷婷,刘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004号原告:赵富,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丽玮,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婷婷,女,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祥,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环,女,1936年4年10日出生,汉族,职业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富与被告甄婷婷、刘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赵富承担。审判员 于炳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