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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璐诉刘熙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刘熙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240号原告:王璐。被告:刘熙祯。原告王璐与被告刘熙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熙祯机构法庭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有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一直放在被告手里,由被告消费且按照信用卡规定的日期还款,后原告发现被告连续几个月还款后,就把还过的钱直接提现取出,或是进行信用卡消费,导致卡里一直有1.5万元左右的欠款未还。2015年7月原告家里计划买房需要贷款,怕信用卡有未还款记录影响贷款,跟被告协商后,信用卡还原告,信用卡内欠款由原告先垫还,被告以借款的方式进行偿还原告垫还的金额,并立欠条为依据,经过多次催要之后被告还款1000元及500元,之后被告再也没有进行还款,故原告诉讼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500元。被告刘熙祯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原告把信用卡借被告使用,被告拖欠1.5万元没有还上,原告先替被告向银行还款1.5万元。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1.5万元整。被告陆续还款1500元,尚欠原告135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微信记录、转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500元,应当予以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熙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璐借款本金13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刘熙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