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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义扣与王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扣,王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857号原告:刘义扣,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王清松,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原告刘义扣与被告王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义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义扣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扣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