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大庆与陈任标、陈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庆,陈任标,陈贺春,陈耀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777号原告:王大庆,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营,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雅,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任标,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贺春,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耀发,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王大庆诉被告陈任标、陈贺春、陈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审 判 长 王伟锋人民陪审员 姚清江人民陪审员 张晃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