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君远与陈世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远,陈世波,范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108号原告:王君远,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陈世波,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范春梅,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26日,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王君远与被告陈世波、范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王君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君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远撤回起诉。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君远负担。审判员 王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