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某1、魏某2与魏某3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魏某3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602号原告:魏某1,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原告:魏某2,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3,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1、魏某2诉被告魏某3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1、魏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