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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某1、魏某2与魏某3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魏某3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602号原告:魏某1,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原告:魏某2,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3,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1、魏某2诉被告魏某3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1、魏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