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兴铸机械有限公司、雷会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兴铸机械有限公司,雷会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兴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湖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092028X6。法定代表人:郑建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羽,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会波,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上诉人浙江兴铸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会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兴铸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其与雷会波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兴铸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兴铸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兴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