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庆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宋小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35号移送执行部门: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小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绥棱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宋小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小子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执行该车超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永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