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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庆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宋小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35号移送执行部门: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小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绥棱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宋小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小子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执行该车超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永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