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立民与冯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民,冯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359号之二原告:高立民,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冯娇龙,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原告高立民与被告冯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立民于2017年6月15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民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民撤回对被告冯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72元,由原告高立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丹丹 微信公众号“”